致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7月31 日的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现就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出具以下《补充说明》。
    简化名词:在没有特别说明之处,下列名词是指:
    1、上海宫保——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盛世达——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3、荣丰地产——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关于荣丰地产持有“北京市商业信托受益权”的真实有效性和合法性。
    答复:
    上海宫保于 2004 年 6 月 8 日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FOTIC (北商行)2004X038001001],根据该合同,上海宫保认购了人民币 1.5 亿元“北京商业银行信托受益权”,并随后签署了八个相关的补充协议,根据这些补充协议规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另行向上海宫保转让了 5000 万元的“北京商业银行信托受益权”。上海宫保共持有人民币2亿元的“北京商业银行信托受益权”。
    2005年12月、2006年3月、2006年5月及2006年7月,上海宫保分四次共计向荣丰地产转让了其持有的 1.15 亿元人民币的“北京商业银行信托受益权”。2006 年 8 月 31 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确认书”,确认荣丰地产享有“北京市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受益权金额 1.15 亿元人民币;上海宫保享有“北京市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受益权金额 8500 万元人民币。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托受益转让登记确认书的时间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日期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 号”《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以及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资产评估师不具备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经征询公司律师的专业意见,上述事实和文件均真实存在和予以履行,且上述文件的签署及有关事实的履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委托方就“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对外提供的抵押或担保情形业已全部揭示;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出具承诺的前提下,对评估对象发表了价值意见。
    五、拟置入资产中,是否还有其他资产有类型情形?
    答复:拟置入资产中,评估师未发现有其他类似情形。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