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于2006年12月5日下达国资产权[2006]1479号《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同意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公司1764.7498万股国有股中的1040万股转让给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4684.189万股,其中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40万股,占总股本的7.0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724.7494万股,占总股本的4.9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