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曾在2000年11月10日的《证券时报》及公司2000年年报中披露, 我公司 下属子公司昆明五华实业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五华地产公司”), 与 昆明五华南方科贸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 人民政府福海办事处、昆明福海南方工贸城(以下简称“工贸城”)、昆明碧鑫达商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鑫达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8)昆法经二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南方公司及工贸城向碧鑫达公司支付应 付租金770万元,不能支付部分由五华地产公司承担。五华地产公司不服判决, 向云 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于2000年9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省高院”)递交了云检民行抗字(2000)第94号民事抗诉书,省高院于2001年3月1日 开庭审理。近日我公司接到省高院2001云高民二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云南华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