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下称 “本所”)接受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陈利民律 师出席公司2002年特别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 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IMAIL》上公告, 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满45日。经审查,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明确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姓名。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2002年3月28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举行。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9,293,5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3%。 其中 内资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411,5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50%;境外 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8,881,9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 .63%,公司H股股东系委托本次股东大会主席代为出席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有关人员等,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程中所列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由于部分H股股东(持有H股计177,895,999股) 仅仅是委托本次股东大会主席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作出明确的指示,因而没 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作出表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该部 分H股股东作弃权处理是适当的。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02年特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利民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