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 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还款,本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9月27日发出(2001)桂法执字第25—1号《执行 通知书》,令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 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