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1999年8月20 日对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广西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9月24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 以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认可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即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欠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共 33654347元,该款于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次日付清;
    二、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欠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人民 币18044592元,还款方式与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均放弃利 息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本案原告诉讼费178282元、财产保全费106770元,合计285052元,全部由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诉讼费106210元,全部由广西梧 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被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