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出让所持广西康达(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康达)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芙特)于2001年7月17 日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总合同)》。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在2002年7月30日前分期 分批向索芙特转让本公司所持广西康达股权共计1800万股。
    二、2001年7月17日,本公司与索芙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首期)》 ,以每股2 .84元的价格出让本公司所持广西康达法人股1000万股股权,总价款2840万元。
    三、本次股权出让后,本公司尚持有广西康达法人股1100万股,占广西康达总股 本的10.27%。
    四、根据本公司与索芙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总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本 公司承诺将首期转让的1000万股股权之外的共计800万股股权委托索芙特管理。 除 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本公司在广西康达权利的事实。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和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除本公司董事长周国敏担任广西康达的董事,持有3000股被冻结外,其余均未持有广 西康达的流通股,也无买卖广西康达流通股的行为。
    六、本公司本次转让过户1000万股未签署过包含禁止或限制出让股份转移条款 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余800万股仍处质押状态, 质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 分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