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G索芙特 项目:公司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
2001-07-19 打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现 将第二、三大股东转让本公司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安)、第三大 股东宁波市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天翔)于2001年7月17 日与广西索芙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芙特)、广东通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通作)签 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

    协议书(一)(总合同)

甲方: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敏

乙方:宁波市天翔实业的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灵

丙方: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坚

鉴于:

    1、甲、乙方同意转让,丙方同意受让甲、乙所持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西康达)股权共计2811万股;

    2、甲、乙方同意以每股2.84元人民币的价格,在2002年7月30 日前分期向丙方 转让所持广西康达股权共计2811万股,总金额为7983.24万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选择受让全部2811 万 股股权,并支付所有转让价格,则转让价格为每股2.8元人民币,总价款为7870.8万元 人民币。

    4、丙方同意以上述方式、价格和数量受让广西康达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 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方的义务

    1.1 甲、 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 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乙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以促使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甲、 乙方保证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1.4 甲、乙应积极配合丙方与质权人接洽 ,并尽快达成解除质押的有关约定, 保证本合同项下股权的顺利转让。

    1.5 甲、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 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1.6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前,甲、乙方应保障本合同标的—广 西康达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约的前提下,未获丙方书面同意前,甲、 乙 方应保证其与质权人不将上述股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给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 丙方在将要汇出各期转让价款前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乙方,并签订 每期转让的协议,甲、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整套解除质押所需材 料,并补足向银行解除质押所需要的差额资金; 当丙方人员向银行解付自带汇票并 支付到甲方在质押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内时,甲、 乙应交付丙方所付资金对应的股权 解除质押和办理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协助丙方办理过户手续。

    1.8 本合同标的股权对应的银行贷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额承担。

    1.9 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甲、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丙方造成 任何损失,甲、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丙方的义务

    2.1 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 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 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2.3 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 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 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2.4 如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 乙方造成任何 损失,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权过户方式

    3.1 2001年7月23日前一次性过户转让1111万股;

    3.2 2002年7月30日前分批过户1700万股,每批过户不少于300万股, 具体过户 时间由丙方确定,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乙方,并另行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

    3.3 就每期过户的股权和每期支付的转让款,甲或乙方与丙方(或与质押银行) 将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分别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则甲、 乙方按每股2.8元人民币转让全部2811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分期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983.24万元。

    4.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汇出定金人民币250 万元; 其中:付给甲方125万元,乙方125万元。

    4.3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丙方将签订首期转让的 1111万股的协议, 并按本协议和首期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进行股权交割。

    4.4 2002年7月30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过户股权数量支付

    相应价款,甲、乙方切实保证丙方受让股权的过户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250 万 元冲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申的等额部分。

    4.5 在各期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丙方汇入甲、乙方指定帐户的价款应首 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在首期转让款和定 金的基础上,补足全部转让款,则丙方只须支付总额为7870.8万元的转让款, 已支付 的定金和1111万股中多支付的每股 0.04元人民币应冲抵等额的转让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转让款后,应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 关手续。

    4.8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担 50 %;其余税、费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甲、乙方应在收 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和当期价款(如已支付)返还给丙方,本协议或分 期协议终止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各方不予返还。

    5.3 如因甲、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失败,甲、乙方应 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 未过户的股权 数额×l元/股。

    5.4 如因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还定金并应赔 偿甲、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 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6.1 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乙方向丙方书面承诺将首期转让的1111万股股 权之外的共计1700万股股权,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认 签署之日起至2002年7月30日止。

    6.2 托管期内,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 包 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块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 托管期间,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的有关规定, 并不得使用 于损害甲、乙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 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丙方赔偿甲、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 托管股权数量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等额减少。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 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 ; 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股权 过户地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书(二)

    甲方: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敏

    乙方:广东通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

    鉴于:

    1、甲方同意转让,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康达)2.8%的股权共计300万股;

    2、甲方同意以每股2.84元人民币的价格,在2002年7月30 日前向乙方转让所持 广西康达股权共计300万股,总金额为852万元人民币;

    3、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选择受让全部300万股 股权,并支付所有转让价款,而且甲方所持广西康达其余1800万股股权在同一期限内 全部成功转让,则转让价格为每股2.8元人民币,总价款为840万元人民币。

    4、乙方同意以上上述方式、价格和数量受让广西康达股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1.1 甲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 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以促使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甲方合法有效的约束;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1.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质权人接洽,并尽快达成解除质押的有关约定, 保 证本合同项下股权的顺利转让。

    1.5 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 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1.6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前,甲方应保障本合同标的——广西 康达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乙方履约的前提下,未获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应保证 其与质权人不将上述股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 乙方在将要汇出转让价款前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整套解除质押所需材料, 并补足向银行解除质押所需要的 差额资金;当乙方人员向银行解付自带汇票并支付到甲方在质押银行所开设的帐户 内时, 甲方应交付乙方所付资金对应的股权解除质押和办理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 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1.8 本合同标的的股权对应的银行贷款的利息由甲方全额承担。

    1.9 如甲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甲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 甲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 签订本合同并履行 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2.3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文件中未有对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 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2.4 如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 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权过户方式

    3.1 200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过户300万股,具体过户时间由乙方确定并提前通 知甲方;

    3.2 如果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且甲 方所持其余1800万股广西康达股权在同一期限内转让成功,则甲方按每股2.8元转让 全部300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文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在本协议签订45个工作日后至2002年7月30日前转让)的总 价款为人民币852万元。

    4.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汇出定金人民币50万元;在乙方 支付全部价款时,该50万元的定金冲减转让价款中的等额部分。

    4.3 乙方汇入甲方银行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 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4 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一次性付清全部价 款,且甲方在同一期限内收到其余 1800万股股权的转让款,则乙方只须支付840万元 人民币;乙方所付50万元定金冲减等额价款。

    4.5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款后,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4.6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50 %; 其余税、费由甲、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甲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定金知价款(如己支付)返还给乙方,本协议终止执行。

    5.3 如因甲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 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4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 定金并应 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 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6.1 在本协认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书面承诺将本协议转让的300万股股权, 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2年7月30日 止。

    6.2 托管期内,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 包 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 托管期间,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不得使用于 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 甲方有权 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 托管股权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减少或终止。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本合同一式六份,协议各方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 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 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股权 过户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转让方杭州天安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现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100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19.60%。杭州天安在协议书中分别将其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1800 万 股转让给索芙特,转让其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300万股给广东通作贸易有限公司。 目前杭州天安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尚在质押期间,其中:500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编 号为99201,质权人中国银行杭州经开支行营业部,合同到期日2001年12月20日;5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 470143QZ01001,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合同到期日2002年2月8日;1003.555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2001年国际(质)字 A001号,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合同到期日2002年3月20日;75.64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 470020QZ00001,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合同到期日2001年1月10日。

    三、乙方转让方宁波天翔是本公司第三大股东,现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011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9.44%, 宁波天翔在签订协议书上签订转让其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 1011万股给索芙特,目前尚在质押期间,其中:111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2000 - 4043-1,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钱江支行,合同到期日2000年6月10日;400 万股股权 质押合同编号为470020QZ00001,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合同到期 日2001年1月10日;500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99年权字第12100001, 质权人中国 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合同到期日2000年12月10日。

    四、丙受让方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杭州天安1800万股和受让宁波天翔 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1011万股,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美容保健用品及相关原料和辅料的研制开发、销售, 房地区性产开 发投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投资、医药生物化学领域开发投资、信息咨询与投资服 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注册地址: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五号楼

公司股东情况:(公司股东共5个)

公司股东名称 所占股比

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 23.55%

广西麦得益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2.8%

梧州远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2%

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 0.9%

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0.75%

自然人股东情况:(共2人)

自然人股东姓名 性 别 所占股比

梁国坚 男 35%

张桂珍 女 35%

    五、受让方广东通作贸易有限公司受让杭州天安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300 万 股。其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 电子产 品,通信器材(不含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 汽车零配件(不含发 动机),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食品,农副产品(不含蚕茧、蚕丝)。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正

    注册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中区商业大楼3510

    自然人股东情况:(共3人)

自然人股东姓名 性别 所占股比

张忆军 男 48%

刘娜 女 4%

张卫华 男 48%

    六、对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19日

    备查文件:股权转让协议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