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现 将第二大股东终止执行转让本公司法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0年11月5日,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与东方纳米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商定以每股2.25元的价格,由杭 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广西康达法人股1000万股给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最后履行期为2001年5月31日。
    本公司在2000年11月8日的《证券时报》刊登了《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
    二、本公司董事会2001年6月1日收到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情 况的函》,指出:“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广西康达(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发生巨额巨损,导致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中止履行双方于2000 年11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付款义务。为此, 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与东 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依约履行, 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将终止执行。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对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履约深表遗憾,同时要求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就此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目前公司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2001年5月29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1 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1250000 19.83
2 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21000000 19.60
3 宁波天翔实业有限公司 10110000 9.44
4 中国银行南宁市信托咨询公司 7500000 7.00
5 海口八达进出口公司 4484550 4.20
6 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427450 2.27
7 广州市天街小雨化妆品有限公司 1250000 1.17
8 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96046 0.93
9 深圳桂兴发展贸易公司 346500 0.32
10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333000 0.31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