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原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于2002年12月12日向梧州中院申请再审,2003年6月3日梧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梧州中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3)梧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工行)不服梧州中院的再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上诉,广西高院受理后,于200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梧州市北山饭店与梧州工行之间200万美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梧州中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其利息。本公司不服,向梧州中院申请再审,梧州中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3)梧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梧州中院(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梧州工行本案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98元、其他诉讼费22,840元、诉讼保全费104,708元,共计241,746元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负担。再审受理费114,198元、其他诉讼费22,840元,共计137,038元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负担。
    上述判决结果本公司已于2004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三、判决情况。
    2004年10月24日,广西高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梧州工行的上诉,维持梧州中院的再审判决。上诉费137,038元由梧州工行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为该款项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20,837,627.00元,本次再审胜诉,公司可以冲减原计提预计负债,增加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广西高院(2004)桂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