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股东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出让方简称咨询公司)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方简称东方公司)协议转让本公司法人股股权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4年8月30日,咨询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0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0%)转让给东方公司,上述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东方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0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7.00%),成为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