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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G索芙特 项目:公司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4-08-24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西红日

    股票代码:00066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 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联系电话:010-66084485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股权

    签署日期:2004年8月19日

    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持有的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系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名下的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10,500,000股法人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桂银复字[1996]第167号《关于同意撤销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的批复》,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已被依法注销,原该公司的各项资产及负债全部由出让方承接。

    第一章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广西红日:指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受让方: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出让方:指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本次持股变动: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出让方持有的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占广西红日总股本的7%)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8月19日就协议受让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与出让方签署的《关于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1050万法人股的股权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4、法定代表人:柏士珍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3246

    组织机构代码:71092545-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经济性质:国有

    8、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业务。

    9、经营期限:自1999年10月27日至 年 月 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西字110102710925454号

    11、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12、联系电话:010-6608448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背景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1999年10月27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公司总裁和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美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其他公司
                                    地区的居留权   兼职情况
柏士珍   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四、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重大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8月19日与出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出让方持有的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广西红日的任何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广西红日的10,500,000股法人股,占广西红日总股本的7%。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1、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根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将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占广西红日总股本的7%。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2018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共计壹仟贰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1261.88万元人民币)。

    因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系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划转实收资本为目的, 受让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2、协议生效之日为协议签署之日。

    3、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当事人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不存在补充协议。

    4、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广西红日挂牌交易股权的行为。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柏士珍

    签注日期:2004年8月19日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西红日

    股票代码:00066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住 所:南宁市古城路39号

    通讯地址:南宁市古城路39号

    联系电话:0771-287964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权

    签署日期:2004年8月19日

    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所持有的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系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名下的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10,500,000股法人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桂银复字[1996]第167号《关于同意撤消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的批复》,中国银行南宁信托咨询公司已被依法注销,原该公司的各项资产及负债全部由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接。

    第一章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广西红日:指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出让方:指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受让方: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出让持有的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占广西红日总股本的7%)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8月19日就协议出让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与受让方签署的《关于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1050万法人股的股权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注册地:南宁市古城路39号

    3、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零叁拾贰万元

    4、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分)4500001000012(1-1)

    组织机构代码: 89822256-5

    6、企业类型:商业银行

    7、经济性质:国有

    8、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发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9、税务登记证号码:450100898222565

    10、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39号

    11、联系电话:0771-287964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为中国银行一级分行,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银行总行有限授权下开展经营活动,负责人为白志中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管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白志中 行长 中国 中国南宁 无 无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员工何运雄先生出任广西红日董事。

    一、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重大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权。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8月19日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出让持有的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给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占广西红日总股本的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广西红日任何股权,由受让方持有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1、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根据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将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广西红日10,500,000股法人股,占广西红日总股本的7%。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2018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共计壹仟贰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

    因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系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划转实收资本为目的,受让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2、协议生效之日为协议签署之日。

    3、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当事人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不存在补充协议。

    4、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权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广西红日挂牌交易股权的行为。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负责人签字: 白志中

    签注日期: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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