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股东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出让方简称杭州天安)、宁波市天翔实业有限公司(出让方简称宁波天翔)向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简称广西索芙特)协议转让本公司法人股股权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3年6月17日,杭州天安将其持有本公司法人股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7%)转让给广西索芙特,宁波天翔将其持有本公司法人股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0%)转让给广西索芙特,上述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广西索芙特目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3053.74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8.50%),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