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0年12月1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梧州中院)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2002年12月12日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西红日)不服向梧州中院提出再审申请。2003年6月3日广西红日收到梧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0年12月15日梧州中院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借款人广西红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梧州市北山饭店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该事项已在2000年12月14日的《证券时报》及200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广西红日(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在2000年12月31日广西红日为该款项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20,837,627.00元,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若本次胜诉会冲减原计提预计负债,增加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1、梧州中院(2003)梧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梧州中院(2003)梧民再字第12号《立案通知书》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一有结果,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