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00年7月21 日在《证券时报》公告 的本公司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梧州分行借款1340万元担 保的诉讼事项,业已接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根据有关 信息披露原则,现将判决结果及执行通知公告如下:
    被告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13,400,000元及利息3 , 633,091.14元(利息计至2000年7月20日,2000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还清为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
    上述欠款,由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01年3月5日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
    敬请广大股东注意投资风险。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