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公司最近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2003年2月19日,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起诉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被告),原告在1995年5-6月期间分别两次各汇100万美元合计200万美元给被告,此后被告拒不退还汇款,该款下落不明。原告现请求桂林中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万美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1.09万美元,按汇率8.28计算折合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壹万捌仟肆佰元(21,618,40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在2000年12月31日我公司为该款项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20,837,627.00元,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若本次胜诉会冲减原计提预计负债,增加期后利润。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公司会进一步披露诉讼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