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第八大股东广州市天街小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天街小雨)发来的《关于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函》,告知公司为了确保2002年9月28日天街小雨与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闽兴银粤质字(2002)第392002006047号《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短期借款合同》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天街小雨愿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250000股向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自2002年10月10日起至2003年9月27日止。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