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杭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天安)发来的《关于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函》,该函告知公司为了确保2002年9月24日杭州天安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编号为2002年(国际)字A0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杭州天安愿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35550股向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自2002年9月28日起至2003年3月25日止。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