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有关要求, 现将本公司最近的 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0年10月25日,(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起诉(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归还自1997年7月贷款本金人民币936万元和利息人民币2245642.70元( 利 息计至2000年止,2000年9月20日起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至还清为止) 同时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 诉讼费用。
    2000年11月14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梧经初字第92 号文下达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梧州三条钢带制品 有限公司11605422.70元的财产。
    二、2000年10月26日,(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起诉(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归还自1995年5月18日开始的贷款本金200万美元和利息517108.71美元(利 息计至2000年9月20日止,2000年9月20日起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至还清为止 ), 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0年12月1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梧经初字第93 号文下达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康达公司银行存款20840149.85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对上述两案的裁定不服,正在上诉过程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