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麻云燕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200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 《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0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0年10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西康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及董事会提请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内容
    2000年12月5日上午9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在梧州市北山饭店 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14 名, 代表贵公司股份 7262 .8188万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7.7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确定的增补董事候选人、广西梧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 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过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先表决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办法》,获通 过后,表决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贵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广西梧州市公证处公证 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公证,并宣读了公证书。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公证结果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程序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 律师
    20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