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 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第(二十一)的规定“对设 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企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 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 [ 2001 ]100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 定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二条(四)第4 款规定“对设在我区的上 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 本公司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