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应到会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缺席的董事2名。经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梧州 市第二化工厂100%股权的议案》。
    经梧州市人民政府梧政函[2001]257号文批准,本公司以人民币一元向广西梧州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收购梧州市第二化工厂(以下简称二化厂)100%的股权,同时由市 财政豁免二化厂1586万元债务及其相关利息。
    本公司承担二化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职工。
    二化厂是1965年7月经梧州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国有企业。该公司注册资金350万 元,经营范围:防腐涂料、冷却液、烧碱、液氯、盐酸、一氯乙酸等。 经深圳鹏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化厂截止2001年11月30日的总资产为9187万元,净资产-1779 万元,2001年1-11月销售收入4421万元,亏损871万元。
    由于本公司股东的变更及资产重组的实施, 日用化工业务将成为本公司的核心 业务及今后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本公司与二化厂同属化工行业,因此双方在业务上有 相当的互补性;本公司在企业管理、产品销售、品牌经营等方面的经验, 有助于扭 转二化厂经营亏损的局面;此外,本公司已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 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1000 万元受让华融公司对二化厂的债权 5322万元,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豁免二化厂1586万元债务及利息,这将大大减轻二化 厂的财务负担,从根本上改善了二化厂的财务状况。
    综上,收购二化厂使本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扩张业务,有利本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担保 责任的议案》。
    2001年12月27日,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甲方) 、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梧州市康达物资供应公司(乙方)、梧州金鼎实业有限 公司(丁方)签订了《担保责任转让协议书》, 就解除本公司对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 公司和梧州市康达物资供应公司的担保责任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原丙方为甲方的下述贷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乙方) 借款合同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余额
梧州市对外 1997年R字 7600000 19970905-19980310 7600000
经济贸易公司 第97016号
1997年R字 5600000 19970908-19980510 5600000
第97017号
1997年R字 7800000 19970904-19980404 7800000
第97015号
梧州市康达(集团) 1997年R字 3010000 19970829-19980329 3010000
股份有限公司物资 第97013号
供应公司
借款人(乙方) 贷款欠息 保证合同号 法院裁定书
梧州市对外 1997年保字 (2000)梧经初字
经济贸易公司 第97016号 第18号《民事判决书》
1997年保字 (2000)梧经初字
第97017号 第45号《民事判决书》
1997年保字
第97015号
梧州市康达(集团) 1997年保字 (1999)梧经初字
股份有限公司物资 第97013号 第61号《民事判决书》
供应公司
    经甲、乙、丙、丁四方达成和解协议, 同意丁方以其自有物业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权2401万元及其诉讼执行费、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对甲 方2401万元债权的连带担保责任解除。
    本公司解除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原大股东)的借款担保责任后, 有利于 降低本公司的财务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