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59.68%股权的议案,并于2003年1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相关公告。其后,一些媒体发布的关于此次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评论引起了本公司的关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关于转让价格的确定,由于是与受让方协商定价,采用的是协议转让,未采取竞标的方式,因此公司与现受让方确定股权转让意向后,其他受让方又报出高价时,未被公司采纳。
    2、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之一高俊芳女士虽然任本公司的副董事长,但其除了主抓长生生物生产经营外,并未在公司分管其他工作,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在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表决中,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3、转让长生生物之后,公司2004年的收入会有一定下降,但公司收回现金后,将投入到公司新建的全资子公司长春晨光药业有限公司等项目,预计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会受到较大影响。
    4、本公司已将转让长生生物股权价款的回收风险降至最低,根据受让双方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目前亚泰集团已支付总股权转让款的25%;高俊芳已支付总股权转让款的63%。
    5、本公司关于转让长生生物股权的事宜均在唯一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及时、充分、准确的披露,不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详细情况请参看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刊登的有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