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1997年5月9日上午 在长春市同志街64号火炬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0人,代表 股份8326.79万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67.3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代表股份2/3以上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1996年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1996年度财务决算和1997年度财务预算
    三、审议通过1996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经长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6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6115249.18元,提取10 %法定公积金5868455.40元,提取5%公益金3032163.14元,提取10%任意盈余公 积金5901590.05元,当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1313040.59元,加上上年度结转利 润2371182.96元,股东实际可分配利润43684223.55元。1996年分配为:按公司现 股本12355.2万股计算,每10股送2股红股,共计送出24710400元,尚余可分配利润 18973823.55元,转入下一年。另用资本公积金按上述股本每10股转增2股。以上 分配方案尚须报请长春市证券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除权登记日另行公告。
    四、审议通过部分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方案
    由于公司投入的基因工程药物项目正在争取列入国家计划,项目总规模将扩大 到1.5亿元左右,为此,决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做必要调整,原计划投入的6个项 目中,除基因工程药物项目追加投资外,对保温防腐材料项目和阿力甜项目继续按 计划投资。其余3个项目,由于资金所限,暂时列入储备项目库,待今后条件成熟 再行投入。同时,由于项目投资资金缺口较大,同意公司根据项目需要在1997年发 行公司债券4000-5000万元。
    五、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决议有效,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