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十三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拟以协议方式向沈阳三生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三生”)转让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金赛药业”)2,920万股股权,占“金赛药业”总股份的40%;并于2001年8月7日分 别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 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1年8月9日的《证券时报》上。
    现由于受客观原因影响,双方前期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履行,经双方再次 协商后,决定终止此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已经于2002年5月14 日与沈阳三生签定 了《股权转让终止协议》, 并将股权转让的首期款项 200 万元人民币以及截止至 2002年5月7日的利息10,935元返还给沈阳三生。至此,本公司与沈阳三生之间已不 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