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9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本公 司将所持有的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热缩”)3,250万股法人 股,全部一次性转让给杉杉集团,由于杉杉集团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因此另签 订补充协议将杉杉集团持有的长春热缩3,25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本公司,质押期为 2年内。同时双方于2000年10月22日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2002年3月14日,杉杉集团已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本公司, 本公司同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至此,本公 司与杉杉集团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