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十三次董事会 于2001年8月7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 公司 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协 议出让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注册 资本为7,3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持有其5,110万股股份,占其注册资本的70%。 为了实现金赛药业资本优化、扩大企业现有市场、引进相关战略合作伙伴、实现强 强联合,公司拟以协议方式向沈阳三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三生”) 出让“金赛药业”2,920万股股权,占“金赛药业”总股份的40%。本次股份转让后, 金赛药业的总股本保持不变,本公司共计持有金赛药业30%股份。
    沈阳三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中国法律在沈阳市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生物工程产品和生化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以及对售后产品 进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为6,297.4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公司与沈阳三生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三生”)于2001年8月7日签订了有关“金赛药业”股权转 让的协议书,本公司以协议方式出让“金赛药业”2,920万股股权, 占“金赛药业” 总股份的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规定, 同意聘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1年5月31日。本次股权转让项目需报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进行立项,然后由本公司所聘请的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结果需经 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本次转让价格以该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基础, 经股 权转让双方协商后确定, 本公司将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后确认的评估数值及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等事项另行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