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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7-04-14 打印

    长律股字[2007]第001 号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氐明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7 年3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7年 4 月 13 日上午9: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火炬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公司股份39,351,1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9,351,1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6%,均为2007 年4 月4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其股东代表均出示了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对以下五个议案予以审议,即《公司2006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2006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公司200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并于2007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五项提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2006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9,351,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 股;弃权股份数0 股。

    2、通过《公司2006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39,351,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 股;弃权股份数0 股。

    3、通过《公司200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9,351,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 股;弃权股份数0 股。

    4、通过《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39,351,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 股;弃权股份数0 股。

    5、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9,351,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0 股;弃权股份数0 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经办律师:王氐明

    2007 年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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