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目前,由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涉及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事项,可能存在暂时无法按照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内容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上述情况,由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代为支付对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