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近期涉及的重 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知悉该院 已对原告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诉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兴业银行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利息128100元(暂计至2002年1月21日,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实际还 款日);
    二、被告厦门海洋华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洋裕丰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 一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60232元,由本公司负担, 被告厦门海洋华顺集团有限公司和 厦门海洋裕丰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一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