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票(ST海洋,000658)最近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5.2和第7.5.3条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现作如下 公告:
    一、本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得知该 院已就原告厦门市闽客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厦门市闽客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1999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 合同以及补充合同。
    2、原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厦门市蜂巢山路3号原承租的一层商 场以及夹层三十年代KTV退还给本公司。
    3、被告应退还原告一层商场的租金为8458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装修及设备 损失为855362元、原告继续经营KTV期间的应付租金为241111元,前述款项抵扣后, 被告应于原告退还讼争房之日支付给原告698834元。
    4、驳回原告的其它诉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8元,由原告负担10323元,被告负担9285元,委托评估费 560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二、除以上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