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近期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房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得知该院已就厦门市闽客隆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闽客隆公司)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民初第479号民事判决(详见2002年1月11号《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告)所提起的上诉进行了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2、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海洋公司(即本公司)应赔偿闽客隆公司投入的装修、设备损失共855362元,闽客隆公司还应支付房屋租金为82413元,二者抵扣后,海洋公司应于闽客隆公司退还讼争房之日支付给闽客隆公司772949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608元,由闽客隆公司各负担11713元,海洋公司各负担7895元。一审鉴定费5600元,由海洋公司负担。
    二、关于本公司以前年度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一案(详见2002年7月30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告),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根据该起诉书,本公司不再作为该案的被告单位。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