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近期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21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得知该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诉厦门海洋华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顺集团)、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华顺集团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元9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华顺集团及本公司承担该案的受理费。
    该案将于2002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二、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得知该院已就本公司(以下称海洋集团)不服厦门市杏林区法院(2000)杏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进行了审理,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2000)杏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2、解除海洋集团与杏林国资局于1999年1月4日签订的《厦门白鹭化纤厂产权转让合同》;
    3、海洋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杏林国资局120万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60万元从1999年1月7日起算,另60万元从1999年2月25日起算,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息);
    4、海洋集团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给杏林国资局的5万元定金;驳回杏林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838元,均由杏林国资局负担13838元,由海洋集团负担5000元。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