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7月11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196、197、198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196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知悉厦门中院已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本公司偿付人民币贷款1250万元、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判令被告福州牛津——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根据第197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知悉厦门中院已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起诉被告厦门华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厦门华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付贷款美元50万元、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判令本公司及怡安(厦门)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根据第198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知悉厦门中院已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起诉被告怡安(厦门)无纺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怡安(厦门)无纺布有限公司偿付贷款美元70万元、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三个案件将于2002年7月29日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