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近期涉及的重 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滨支行(简称湖滨农行)诉被告厦门华顺食 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顺食品公司)借款合同(五笔借款本金合计900万元) 纠纷案 件(公司曾于2002年5月8日、23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本 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2)开经初字第753、754、755 号民事判 决书及756、757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1.根据753、754、7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华顺食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滨农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公司对以上 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90030 元由华顺食品公 司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2.根据756、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湖滨农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及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注:原告原诉求被告华顺食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 计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原告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简称兴业银行)诉本公司600 万元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139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借款本金600 万元及 相应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牛津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40373元、财产保全费30920元,由本公司负担,被告九州股份、 牛津剑桥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