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5月27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139号传 票、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原告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起诉被告厦门海 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九州股 份)、福州牛津——剑桥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牛津剑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请 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判令九州股份与牛津剑 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案将于2002年6月10日开庭审理。
    二、根据原告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的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 查封、扣押本公司、九州股份、牛津剑桥银行存款人民币608 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 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