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借款合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先后于2002年7月10日、2003年1月8日、2003年3月7日和2003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作了详细披露。日前,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初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经与海发行多次协商,双方于2003年12月23日签署了《债务履行协议书》,公司以拥有产权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双方共同委托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公司对三亚金海大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并经双方认可,其评估值为128,196,661.09元)抵偿所欠海发行的全部债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公司所欠海发行借款本息87,804,845.00元);同时,在海发行处置(转让或拍卖)洒店之前,酒店经营机构的债务、员工安置等问题与海发行无关,由公司负责处理。
    关于三亚金海大洒店经营机构的债务、员工安置以及抵押物以外的资产等问题,公司将按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文件移交海南省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公司与海发行重大诉讼的最终解决,对公司2003年和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