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下午2: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由于关联董事张毅、彭绍雨需回避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与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租赁经营合同》。
    《租赁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公司将自贡分公司合金工具分厂固定资产(2003年12月末帐面净值合计20310594.25元)出租给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租期为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21万元;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将粉末制备中心固定资产(2003年12月末帐面净值合计29623240.48元)出租给公司经营,租期为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30万元。本次《租赁经营合同》,若双方资产重组需要,可以终止。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