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公司先后于2002年7月10日、2003年1月8日和2003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进行了详细披露。2003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由上诉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对本次判决的三点说明:
    1、关于此项重大诉讼案,公司一直依据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申辩和上诉。2001年5月24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文决定将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钨集团解散后下放给海南省的25087万元负债总额中包括公司向海发行的5000万元贷款。2003年3月4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厅企改函[2003]94号文再一次重申下放给海南省的负债总额25087万元中包括对海发行的债务5000万元。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向海发行的5000万元贷款仍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1998年底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为向海发行贷款5000万元而设定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转让给中钨集团,因该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三亚金海大酒店行为无效,该酒店的产权人现仍为中钨高新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和海南省经贸厅有关文件决定,现三亚金海大酒店由海南金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并实际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抵押权人清算组仍然对该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享有追及权,该抵押物实际占有人有义务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3、虽然1998年公司重组时,将三亚金海大酒店置换给了中钨集团,但三亚金海大酒店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仍在中钨高新名下。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进行协商,拟将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偿还对其的借款本息。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此案的最终解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