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共7人,代表股份9221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施承仕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受托公司股份31724274股)、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608031股)对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以868736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53457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股弃权,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审计,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4,744,200.7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3,641,776.68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98,385,977.45元。按国家有关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478,920.08元,10%的公益金3,478,920.08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1,428,137.29元。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年末总股本1710813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分红利0.55元(含税)。利润分配后,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项议案以868736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53457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股弃权,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预计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
    2003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项议案以832330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89885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股弃权,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案》已在2002年1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支付。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与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以下协议: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此项议案以604951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2)《动力能源供应协议》;
    此项议案以604951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3)《产品销售协议》;
    此项议案以604951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4)《原辅材料供应协议》;
    此项议案以604951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与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以下协议: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此项议案以666113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2)《动力能源供应协议》;
    此项议案以666113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3)《产品销售协议》;
    此项议案以666113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4)《原辅材料供应协议》;
    此项议案以666113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为2003年度专业审计机构。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12、选举施承仕、杨伯华、张毅、徐松林、彭绍雨、陈振亮、易曦、贾信民、吕刚奇、傅代国(独立董事)、易丹青(独立董事)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施承仕: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杨伯华: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张 毅: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徐松林: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彭绍雨: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陈振亮: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易 曦: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贾信民: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吕刚奇: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傅代国: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易丹青: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上述董事个人简历已在2002年1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
    13、选举丁建明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个人简历已在2002年1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
    此项议案以92219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14、审议通过与株洲硬质合金进出口公司签订的《株洲钻石难熔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公司以株洲分公司净资产(经评估)的25970万元作为投资(占注册资本的98%),株洲硬质合金进出口公司以现金人民币530万元作为投资(占注册资本的2%),设立由公司控股的“株洲钻石难熔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此项议案以604951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2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原定于2003年5月12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大会延期到2003年6月12日召开,并于2003年4月2日、2003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2003年5月28日公司董事会因第一大股东的临时提案,又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3年6月12日上午9:00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额922194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2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预计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
    6、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与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的义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3、株洲钻石难熔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涉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