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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03-1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3月17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0人,董事陈振亮先生授权董事张毅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承仕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通过了《200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审计,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4,744,200.7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3,641,776.68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98,385,977.45元。按国家有关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478,920.08元,10%的公益金3,478,920.08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1,428,137.29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年末总股本1710813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分红利0.55元(含税)。利润分配后,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通过了《预计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200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通过了《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巡回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七、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八、通过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一);

    十、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二);

    十一、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支付。

    十二、通过了《关于授权株洲分公司、自贡分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同意株洲分公司、自贡分公司以各自的资产作抵押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其总额累计各不超过1.5亿元,期限为一年。

    十三、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推荐施承仕、杨伯华、张毅、徐松林、彭绍雨、陈振亮、易曦、贾信民、吕刚奇、易丹青(独立董事)、傅代国(独立董事)等11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曾在2002年1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

    十四、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为公司2003年度专业审计机构。

    以上通过的第二、三、四、五、九、十一、十三、十四项事宜,尚需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3月17日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巡回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该条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二、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该条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三、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该条修改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该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四、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信函,通知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该条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七日,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以不受此限。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五、原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该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巡回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原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该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二、原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权,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该条修改为: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如董事长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权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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