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我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3月6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我公司上诉案件。
    截止本公告日,我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诉讼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