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已于2002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2003年1月2日,我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被告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996年5月16日至1998年5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1998年5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抵押物三亚金海大洒店土地和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由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我公司在上市前(1996年12月5日上市)已将该笔债务剥离到母公司海南金海实业公司(后更名为″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并在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资产作了披露,且三亚金海大酒店在我公司1998年进行资产重组时已经置换给海南金海实业公司,2001年5月,根据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犤487号犦文件精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撤销,其对原海南发展银行的6000万元投资和5000万元借款以及三亚金海大酒店一并下放给海南省。2002年7月,根据海南省经贸厅犤271号犦文件精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下放海南省的资产及负债由海南金海控股有限公司接收,在本案审理期间,资产交接工作尚未完成。我公司将依据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犤487号犦文件,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我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诉讼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