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0 人,陈振亮董事因公出国未能参加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9票同意、1票反对通过了“关于自贡分公司办理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2002年4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授权自贡、株洲分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其授信额度各25000万元,期限为1年。自贡分公司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议,采用由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作贷款担保的方式,先后在几家银行取得了贷款,截止目前,自贡分公司向各家银行的贷款总额为18600万元。现有关银行以关联方作为贷款担保单位不符合担保法规定为由,提出终止贷款。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不改变第九次会议决议所规定的贷款用途、期限及额度的前提下,以自贡分公司部分资产(控制在1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作抵押,用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