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2-12-07 打印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12月6日上午9时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2年12月6日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9725174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71081300股的56.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2002年12月6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