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股份受让概述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1]131号)精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下称中钨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钨高新)62678075股国有股股权(占总股本的36.6364%)中的31724274股(占总股本的18.5434%)无偿转给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此次受让,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钨高新股权31724274股,占中钨高新总股本的18.5434%,成为中钨高新第一大股东。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原国家一级企业株洲硬质合金厂整体改制而成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法定代表人:杨伯华。公司主要生产“钻石”牌硬质合金和钨、钼、钽、铌、钴等稀有金属及其半成品、深加工制品,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硬质合金生产、科研、经营和出口基地。企业现有总资产12.52亿元。目前,公司硬质合金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在35%左右,并销往69个国家和地区。
    近三年来,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受让方与出让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说明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钨集团及中钨高新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受托行使该中钨高新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四、持有、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无持有和买卖中钨高新上市流通股的事实。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关于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湘政办函[2001]131号《关于中钨高新股份公司股权问题的批复》
    3、湘政办函[2002]37号《关于株洲硬质合金厂整体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2002 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