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2年7月5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应诉通知书》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起诉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起诉状称:我公司于1996年5月,以三亚市羊栏镇海坡村的土地及地面上房产为抵押,向海南发展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欠息19936500元。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5000万元及利息19936500元;
    2、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公司认为该状与事实不符,其具体情况如下:
    我公司原名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3月28日,我公司与海南发展银行(下称海发行)签署协议,作为海发行发起人之一向其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1996年5月13日、15日,我公司与海发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当时在建工程项目三亚金海大酒店作抵押向海发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1996年12月5日我公司上市,在上市前我公司已将该笔债务剥离到母公司海南金海实业公司名下,并在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资产负债作了详尽的披露。1998年我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又将三亚金海大酒店及我公司对海发行的6000万元投资全部置换到海南金海实业公司。之后,海南金海实业公司和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更名为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和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事实积极应诉。同时,向海南省有关部门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汇报、沟通,争取妥善解决此事,以维护本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