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将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直接持有我 公司36.64%的股权分别划转给湖南省18.5452%、 四川省 14. 9698%、海南省3 .1250%。在此之后,我公司陆续收到株洲硬质合金厂、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送达的湖南、四川、海南三省及自贡市关于 股权下放的文件,其文件精神分别如下: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2001]131 号《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问题的批复》同意将接收的中钨集团持有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18.5452%的股权直接划转给株洲硬质合金厂。
    二、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川委发[2000]58号《关于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 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中央下放四川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到市、州管理; 自贡市人民政府以自府函[2001]128 号《关于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下放 有关问题批复》同意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其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14.9698%的股权。
    三、海南省财政厅以琼财企[2001]1815号《关于接受中钨集团资产有关问题的 批复》决定将中钨集团下放海南省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1250%的股权由 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和经营。
    中钨集团持有的中钨高新股权划转属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文件规定, 此次股权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因此,目前双方正在办理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待豁免证券印花费手续办理完毕 后,即刻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