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颖律师出席公司二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01年4 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1年5月11日上午 在海口市珠江广场帝都大厦十八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86,899,101股,占公司股权 总额171,081,300股的50.7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86,864,001 股的赞成 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9.96%,35,1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 案。
    2、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86,864,001 股的赞成 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9.96%,35,1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 案。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86,864,001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9.96%,35,1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4、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81,328,731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3.59%,35,100票弃权,5,535,270票反对, 通过了 该项议案。
    5、2000年年度报告。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86,864,001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 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99.96%,35,1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6、关于与株洲厂、自贡厂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公司第一 大股东中钨硬质合金集团,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该股东在向股东会披露其利害关系后, 按法律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议案的讨论及表决作出回避,放弃其表决权。 本次 大会以代表股份18,650,65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77% , 5 ,535,270票弃权,35,10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周颖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