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23日上午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73127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74%,无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徐兵先生主持了会议,并 聘请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自贡分公司向银行申办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同意自贡分公司向当地银行申办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累计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贷款有效期限为壹年,自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自贡分公司向当地银行办理贷款由董事长逐笔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73127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3日